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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會章程

台灣精準醫學學會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會定名為台灣精準醫學學會,英文名稱為Taiwan Precision Medicine Society。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結合國內外從事生物醫學研究與臨床應用的學者與相關醫療人員,提高精準醫學範疇所涉及之疾病的診療與研究水準為宗旨。


第 三 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四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衛生福利部,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任 務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舉辦有關精準醫學之演講及討論會。

聯繫公私立醫療及研究機構,從事有關精準醫學之研究發展及應用。

舉辦精準醫學相關教育訓練課程,以期促進國民健康。

參加國際間相關活動,促進國際間交流,以提高我國在精準醫學的臨床應用並與世界接軌。

發表有關精準醫學之學術論文或出版有關雜誌刊物。

第三章 會 員


第 六 條: 


個人會員:

凡國內外從事生物醫學研究與臨床應用的學者與相關醫療人員,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個人會員。


終身會員:

個人會員一次捐款2萬會費,可以享有終身會員資格,其權利義務與基本會員相同。


團體會員:

凡對精準醫學研究有興趣之學術團體、教育團體、或工商團體,經本會理、監事共二人之介紹入會,並經理事會審查通過者得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推派代表1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4.榮譽會員


凡國內外對精準醫學有特殊成就,或對本會有特殊貢獻,經理監事會通過,得為本會榮譽會員。 其無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榮譽會員為免繳入會費及常年會費,其任期與每屆理、監事期間相同,每位榮譽會員為期二年。


      5.學生會員:


高中或大學之在學學生,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為學生會員。無入會費,每年會費300元,無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第 七 條:   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為一權。


第 八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 九 條:   會員如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本學會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二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會員經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外,應繳清所積欠之會費。


第 十 條:    會員相關權益詳見「台灣精準醫學學會會員權益及研討會收費辦法」


第四章 組織及職權


第 十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會員代表大會,以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二年,其各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一條:  本會設置理事十五人、候補理事三人、監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於會員大會開會時由會員票選之。


第十二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 由理事互選之, 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 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監事互選常務監事一人,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常務監事出缺時, 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三條:   本會理事及監事任期均為二年,連選得連任,又理事長以連任一次為限。


第十四條:   本會理事及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十五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喪失會員資格者。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被罷免或撤免者。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十六條:   本會設置秘書長一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並得視業務需要分組辦事,各組置組長一人,由秘書長提經理事長認可,報請理事會通過聘任之,解聘時亦同。組員及秘書若干人,其辦事細則由理事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十七條:   本會得置各種委員會經理事會通過,訂定組織簡則,報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


第十八條:   本會理事會之職責如下:


1.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2.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3.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4.聘免工作人員。


5.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6.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九條:  本會監事會之職責如下:


1.監督理事會對會員大會決議案之執行。


2.互選常務監事。


3.審核年度預決算。


4.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五章 會 議


第二十條:  會員大會分為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廿一條:   理事會每三個月召會一次,監事會每三個月召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第廿二條: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廿三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廿四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廿五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會員之除名。

理事、監事之罷免。

財產之處分。

本會之解散。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表決解散之。


第六章 經 費


第廿六條:  本會之經費來源如下:


入會費:個人-新台幣貳仟元整,團體-新台幣貳萬元整,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常年會費:個人-新台幣壹仟元整,團體-新台幣壹萬元整。

事業費。

會員捐款。

委託收益。

基金及其孳息。

其他收入。

第廿七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七章 附 則


第廿八條:  本會解散或撤銷時,其剩餘財產應依法處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團體,應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廿九條:  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另訂之。


第三十條:  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辦理或由理事會提會員大會修改之。


第卅一條:  本章程經本會2015年08月16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內政部2015年10月26日台內團字號  第1040076757號函准予備查。